蔡徐坤告B站侵權引爭議,鬼畜惡搞算不算侵犯肖像權?

學過法律的都知道,怎么判斷是否侵犯了蔡徐坤的肖像權,取決于B站是否具有盈利目的。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以盈利為目的,擅自使用他人肖像的行為,才侵犯了肖像權人的肖像權。因此,如果B站在制作、傳播鬼畜視頻惡搞蔡徐坤時,具有盈利目的并且在事實上也確實獲利的,那么則侵犯了他的肖像權。相反,如果B站沒有盈利目的并且在事實上也沒有盈利的,當然沒有侵犯蔡徐坤的肖像權。
當然,所謂的盈利目的,不局限于通過收費等方式來傳播視頻,還包括通過傳播流量來賺取收益。在如今的網絡社會,有著“流量為王”的社會現實,B站發布蔡徐坤的鬼畜視頻,如果獲取了巨大流量,那么多半就會獲得較多收益。所以,B站究竟有沒有獲得盈利,其實不能一概而論。當然,無論B站是否侵犯了蔡徐坤的肖像權,但確實涉嫌侵犯了他的名譽權。因為鬼畜視頻,在一定程度上貶低了他的個人形象,也降低了他的社會評價,符合侵犯名譽權的構成要件。當然,補充一點,我不是蔡徐坤的粉絲,我只是就事論事。無論你多么討厭一個人,但都不能為所欲為地惡搞別人。這是法治社會的底線。

B站部分up主制作斷頭等侮辱性質的鬼畜視頻侵犯了蔡徐坤的肖像權以及名譽權,B站在收到蔡徐坤刪除部分侵權視頻的要求后,如果不及時采取刪除等措施,對于后續擴大的損失將承擔連帶侵權責任。同時,對于大部分UP主制作的一般調侃性質的視頻剪輯鬼畜,如果不具有營利目的,那么不會構成侵犯肖像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