抖音600萬粉絲的深圳某網紅買1500萬豪宅跳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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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圳某網紅(抖音600多萬粉絲)購買寶安中糧瀾山總價1500萬房子,跳開貝殼平臺全程服務的中介小菇涼,私下與業主達成交易,并且反手向貝殼公司投訴該中介,讓法務要求中介道歉。
此事一出,中介從業人員集體刷爆該網紅短視頻留言欄,同時在朋友圈火速傳開。
因為這件事突然被鬧大,該網紅目前將某音賬號設置成了私密賬號,她炫富的視頻也看不到了。
有細心的網友也發現,其賬號一夜之間就掉分100多萬。很多粉絲也對這樣的行徑表示不齒。
跳單屢見不鮮 身價千萬的人才照樣跳單
2023年,某地產福田金域藍灣的孫先生向淘房志爆料:跟了幾個月的千萬元豪宅,買家最終跳過自己,通過其他中介人員與業主成交。
據孫先生講述:
買家李*男還是互聯網界傳奇人物,15歲考入華中理工大學少年班,27歲成為華為公司的副總裁,其后又加入百度、創立牛電科技,頭頂諸多光環,可沒想到這樣一位天才竟是這種人。
這很明顯一種很不誠信的行為,如果不認可其服務,可以換他人服務,而僅僅是為了中介費,而不重視別人的勞動付出,強行跳單,只能說明個人人品有問題。
服務的價值應該值得尊重,一味心思去鉆營貪便宜,其本身價值觀存在一定缺陷。
2023年1月1日起,民法典明確禁止“跳單”!
跳單,一般指買家跳開中介,利用中介提供的房源信息、交易機會,直接與業主達成交易,以達成省去大額中介費用的目的。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條明確規定了“跳單”行為的法律后果: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務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中介人支付報酬。
以前的合同法中是沒有關于“跳單”的法律規定的,只能依據雙方合同約定。《民法典》新增中介服務合同的規定,并明確禁止“跳單”。自2023年1月1日起,《民法典》生效后,即便合同雙方未約定跳單行為,當事人構成“跳單”的,中介公司也可以根據《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條的規定,直接要求委托人支付報酬。
指導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發布第一批指導性案例的通知》【法〔2011〕354號】
1號指導案例:上海中原物業顧問有限公司訴陶德華居間合同糾紛案
二審法院生效裁判認為:中原公司與陶德華簽訂的《房地產求購確認書》屬于居間合同性質,其中第2.4條的約定,屬于房屋買賣居間合同中常有的禁止“跳單”格式條款,其本意是為防止買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卻“跳”過中介公司購買房屋,從而使中介公司無法得到應得的傭金,該約定并不存在免除一方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情形,應認定有效。根據該條約定,衡量買方是否“跳單”違約的關鍵,是看買方是否利用了該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機會等條件。如果買方并未利用該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機會等條件,而是通過其他公眾可以獲知的正當途徑獲得同一房源信息,則買方有權選擇報價低、服務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買賣合同成立,而不構成“跳單”違約。本案中,原產權人通過多家中介公司掛牌出售同一房屋,陶德華及其家人分別通過不同的中介公司了解到同一房源信息,并通過其他中介公司促成了房屋買賣合同成立。因此,陶德華并沒有利用中原公司的信息、機會,故不構成違約,對中原公司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實務案例
中介服務合同糾紛,中介主張當事人跳單,遠程指導當事人開庭,但是提前打了“預防針”,法院基本會認定構成“跳單”,開庭時速戰速決,直接調解,砍掉近一半費用。
閱讀延伸
深房中協:我們對“跳單”行為零容忍!
來源:深圳市房地產中介協會資訊版
2023年還未遠去,2023年的“大事”已接踵而至。前幾日國內某知名女星“代孕”棄子風波剛促使國人審視公眾人物的社會“示范”作用,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緊接著就在近日, 某百萬粉絲級網紅因為其服務的中介人員不接受傭金打折的討價還價,即跳過中介人員與業主私自成交,并為逃避法律責任,僅支付代辦手續費用另找中介過戶,并反手運用自己“網紅”身份,炫耀激諷中介。沒想到,這一名為“深圳知名網紅買1500萬豪宅跳單!卻投訴中介惹眾怒!”的視頻的留言區短時間內被刷爆,一時間,該網紅大量“粉絲”脫粉。無論遵照法律法規,還是遵從公序良俗,雇傭他人服務,勞動付酬,天經地義。不然農民工兄弟集體討薪的新聞為何每每讓整個社會為之動容。對此,深圳市房地產中介協會已于第一時間關注此事件進展, 如該客戶“跳單”行為屬實,深房中協會第一時間將其列入到“深圳市房地產中介行業失信客戶名單”,即使她是百千萬級網紅,深房中協也都將啟動維權程序,堅決維護我市房地產中介行業及會員的合法正當權益!
一、契約精神需要全社會共同守護
此事件之所以在極短時間內引起房地產中介行業同仇敵愾,也令公眾議論紛紛,是因為“跳單”行為正中業內房地產中介行業千萬從業者的痛處。在現代經濟社會,我們早已被教育并廣泛接受:所有交易行為都應當遵守契約精神,悔約背信最為令人不齒,且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與現代商業社會的基本準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章即強調了誠實信用原則,即我們每個人“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但由于自1998年房改后,我國房地產市場迎來了真正市場化發展機遇,但我國大部分地區彼時都以新房市場為主,二手房市場在房地產市場中長期處于邊緣化與從屬的位置。因此,房地產中介服務長期以來被理解為低端販賣信息的行當,很長時間里,房地地產中介行業仿佛被上述商業社會的共同規則所遺忘,很多人有意無意地忽略了房地產中介服務關系中的客戶與中介方都是平等的民事主體關系,應當相互尊重,平等的受到法律的保護,消費者有主張應享服務的權利,中介方也有依據合約獲取報酬的正當權利。
事實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條對此已有明確規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務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中介人支付報酬。”
二、房地產中介服務不僅“跑腿、代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委托人“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的,應當向中介人支付報酬。有興趣的讀者不妨戳開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公眾號《 繞開中介直接簽合同,還要支付報酬嗎 》,看看“法律”怎么說!) 在現實中,深房中協每年接到不少業內舉報投訴,反映有業主/客戶,為了少給甚至不給傭金,置已簽訂的合同與契約精神于不顧,“智計百出”的進行跳單,最常見做法就是找個其他不知情中介,幫忙代辦網簽與過戶,美其名曰“這家服務好,收費低,我們有選擇權。”,堂而皇之地跳開原先為之提供信息與成交機會的中介私下成交。
三、“跳單”糾紛凸顯行業核心價值之變,“打鐵更要自身硬”
隨著科技進步,新業態不斷推陳出新,未來房地產信息的開源程度不斷加深、交易流程日益規范與簡化,單純的笑臉迎人,言語殷勤,甚至“做低伏小”,并不能滿足消費者日益增長的對房地產中介專業服務的訴求。提升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注意:真正的交易成本不是為成交而支付的傭金,而是因為不了解相關專業訊息所帶來的更高購房價格、非最優選擇的“沉沒成本”與“機會成本”),加速交易周期,規避交易風險才是房地產中介人真正為二手房交易保駕護航的核心實質。是否具備上述能力,勢必成為未來客戶挑選高“性價比”中介的核心訴求。
深房中協認為,當面對網紅博主等公眾人物的時候,咱尚可通過輿論譴責,但面對其他跳單行為那又怎么辦呢!因此,咱中介人員今后再遇到這類情形,應該有理有節地依法維權,深房中協將會依托現有成熟的會員維權機制,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中介人員“討回”應有的勞動果實。
最后,深房中協也向全社會發出鄭重呼吁,遵守誠實信用原則,珍惜自身誠信記錄,請尊重房地產中介的合法勞動,共同維護社會契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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