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李某與好友王某相約共同經營抖音賬號ID:XXX(賬號所有權人為王某)制作日常生活中的搞笑視頻。李某主要負責短視頻創作,王某負責賬號管理,雙方共同出資,該賬號發布了上百個短視頻迅速漲粉,因此與多家廠商達成合作取得了可觀的廣告收益。但此時李某與王某就賬號經營管理事宜產生了重大分歧,源于李某認為王某很少參與經營只是坐享其成抖音企業號多人運營,王某聽了李某的抱怨后,不再讓李某使用賬號。雙方因合作經營糾紛對簿公堂。

雙方口頭合同如何認定

本案雙方當事人為共同經營抖音賬號達成合意,且在運營過程中通過微信溝通記錄記載了雙方實際經營管理的工作內容,口頭合同事實上已成立。根據我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上述法律規定說明口頭合同與書面合同一樣具有法律效力。本案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口頭合同時,意思表示真實且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屬于合法有效的合同。

抖音賬號歸屬

本案抖音賬號實名注冊人為王某,由其負責視頻作品的發布和管理,王某認為該賬號應該歸其所有。李某認為所涉抖音賬號為兩人共同經營,且在合作之初就口頭約定為共同所有。

司法實踐中對于賬號歸屬問題也產生了不同的司法判決,例如目前爭議比較多的主播與運營機構合同糾紛中,運營機構通常會與主播簽署《自媒體賬號所有權歸屬與保護協議》,在協議中約定自媒體賬號所有權歸機構所有。但有的法院并不支持此種約定,判決認為主播以個人身份信息實名認證的賬號具有一定的人身屬性,且主播與賬號產生的商業價值具有很大關聯性,最終法院判決機構對于直播賬號投入享有財產權,不享有所有權;但機構與主播就賬號使用、收益分成、權益轉讓的約定應予以支持。

裁決的依據主要是考慮以下因素:

1.賬號的人身屬性和可歸屬性;

2.合同中關于賬號所有權、使用收益、權益轉讓等問題的約定;

3.平臺對于賬號所有權轉移的相關規定;

4.現行法律法規對于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管理的相關規定。

短視頻作品的著作權

本案中,李某負責短視頻制作,從構思創意、拍攝到后期制作都是由其獨自完成,李某主張短視頻作品的著作權歸其單獨享有;王某不參與制作但是承擔一半費用還負責視頻發布和日常管理工作,王某認為作品應為共同享有。

根據《著作權法》第十三條規定,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沒有參加創作的人,不能成為合作作者。本案中王某雖然出資了,但是其沒有參與任何創作,如果沒有明確的約定,王某不能成為涉案短視頻的著作權人。

抖音賬號的商業價值

本案所涉抖音賬號主要用于商業經營,且經營過一段時間后擁有了大量粉絲產生了廣告收益抖音企業號多人運營,具有一定商業價值。我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上述規定明確網絡虛擬財產受法律保護,但是對于賬號的經濟價值并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目前行業內通常會根據賬戶粉絲數量、網紅主播價值、品牌價值等方面評估出相應的市場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