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楠釣魚時觸電身亡,釣魚應遠離哪些危險區域?

有很多男性都非常喜歡釣魚,甚至坐一整天都不會覺得厭煩,對于釣魚愛好者來說,能夠安安靜靜地釣魚是一件非常享受的事情,如果釣到了較大的魚是一件值得高興的事情,但如果一整天都沒有什么收獲也不要緊,他們享受的是釣魚的過程。可能喜歡釣魚的都是性格較為平和的人吧,因為要忙的事情太多,我就沒有心思靜下來安心釣魚,但其實釣魚是一個非常修養身心的愛好。

但是在釣魚的過程中也有許多危險,在我們不知不覺的時候危險就會靠近我們,讓我們猝不及防,釣魚的愛好是好的,但是我們要在保證自身安全的前提下進行。

在釣魚的時候我們要遠離那些河堤泥土松軟的區域,這些地方往往較為陡峭,而且地面比較松軟,非常容易滑倒,滑入河里會對我們的安全造成威脅。同時,我們也不要去深水區域或者一些無人的野外釣魚,這些地方荒無人煙,不小心墜入河里也沒人知道。還有一些地方,河邊的植被非常茂密,但是卻經常有蟲蛇出沒,這些地方釣魚的人就不要去了。一般在野外或者其它較為荒涼的地方都會經常遇到毒蛇或者有毒的蚊蟲,如果不小心被它們咬到,也會讓我們喪命。

當然大家也不要在電線桿附近或者高壓線附近釣魚,因為我們無法保證這些線路是否安全,如果線路老化不小心被高壓電擊中,則是致命的,所以為了大家的人身安全著想,大家還是要遠離這些危險的區域。

雖然明天和意外我們不知道哪一個會先來,但是我們要盡可能地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竭力降低危險的發生概率。如果不讓愛釣魚的人釣魚是非常殘忍的,我們也不應該這么苛求他們,但是還是希望他們能夠遠離危險區域,做好安全防范。

為什么釣魚會觸電身亡

釣魚竿材質一般為碳素,具有很強導電性,而釣魚線是尼龍材質,沾水后也易導電。

電力線路導線大部分無絕緣層,外表裸露部分的金屬鋁是直接帶電的,鋁容易氧化發黑,易讓人產生黑色便是絕緣層的錯覺。而沾水的釣魚線無需接觸到線路,只要靠近到一定距離,便可能產生放電。

釣魚愛好者要與電力設施保證足夠的安全距離,架空電力線路的保護區范圍以架空導線邊線向兩側水平延伸距離為準。因此看到安全警示標志,請務必遠離,保證人身安全。

擴展資料:

注意事項:

要使觸電者迅速脫離電源,越快越好。救人時應使用絕緣物體如木棍等進行施救,防止自身觸電。

觸電傷員如神志清醒者,應使其就地躺平,嚴密觀察,暫時不要站立或走動。禁止搖動傷員頭部呼叫傷員。

觸電急救必須分秒必爭,立即就地迅速用心肺復蘇法進行搶救,并堅持不斷地進行,同時及早與醫療部門聯系,爭取醫務人員接替救治。

參考資料來源:

為什么釣魚會觸電

魚竿魚線都是導體,特別是現在的碳素魚竿,其次就是魚線,干魚線是不導電的,但是在水里拉出來的魚線,就具備一定的導電功能,高壓的瞬時電,瞬間能把人的心臟擊穿。

還要注意高壓電的安全距離,不是簡單的碰到就能電到,在安全距離之內,同樣也是一種放電的狀態,一樣可以把人電到。如若正值雨季,空氣濕度較大,在高壓線下面行走,也同樣也會發生觸電事故。

擴展資料:

注意事項:

注意釣點附近的輸電線路,保持安全距離,防止竿子或者線搭上電線。

注意觀察釣點周圍是否有漏電或者電線搭進水的情況。

在釣魚前一定要仔細觀察垂釣點上方是否有電力線路,嚴禁在線路保護區內垂釣,不要舉桿在電力線路下方行走,及時告知親朋好友,積極制止電力線路保護區附近的垂釣行為,做好相關監督工作,避免人身觸電傷亡事故的發生。

參考資料來源:

參考資料來源:

今天我釣魚竿碰到高壓電線,觸電了!(提醒釣魚人:去陌生地方,安全第一!)

不要在危險區域釣魚。

關于魚塘釣魚觸碰高壓線,觸電身亡。希望有關人事告知賠商情況

高壓線下釣魚觸電喪命 供電公司該不該賠
案 情
2003年6月的一天清晨,白先生到門頭溝某村所有的魚塘垂釣。由于魚塘上空架設1.3萬伏的高壓電線,在垂釣過程中,白先生手持的魚竿與高壓線相觸,導致白先生被電擊死亡。白先生的家屬將魚塘的所有人某村村民委員會、發包人村經濟合作社、轉包人劉先生和直接經營者胡先生,以及高壓輸電設施的產權人某供電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他們連帶賠償白先生的死亡補償費20余萬元,被扶養人白先生的妻子和兩個女兒的生活費2.7萬元,醫療費和喪葬費4700余元,并承擔訴訟費用。
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村民委員會及村經濟合作社均稱,他們已將魚塘發包給劉先生進行養殖,劉先生轉包給胡先生從事垂釣沒有經過他們的同意,且白先生到魚塘釣魚,他們并不知情。所以,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而劉先生承認白先生出事的魚塘是自己發包給胡先生經營的,但認為白先生觸電一事與己無關,不應賠償。胡先生則認為,白先生到魚塘垂釣沒有交納費用,魚塘四周也設有“高壓線下,嚴禁釣魚”的警示標志。白先生明知魚塘上空有高壓線,仍在此釣魚,導致觸電死亡,責任應由其自負。供電公司對此事也有自己的看法,他們認為,根據有關規定,高壓線下不準挖魚塘,公司發現村里挖魚塘后已與其簽訂了防護協議,不準任何人在高壓線下垂釣。所以,公司對白先生的死沒有責任。
分歧意見
在責任認定上,作為魚塘的所有人村民委員會、發包人村經濟合作社、轉包人劉先生和直接經營者胡先生對白先生的死亡都具有不同程度的過錯,法院對他們按其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責任沒有爭議。而作為高壓輸電設施的產權人供電公司是否應當承擔責任成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形成了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供電公司在防護協議中告知村民委員會不得在高壓線下挖魚塘,可以認定其已盡了應盡的義務。此外,魚塘上方的高壓線距離地面的高度符合法定標準,所以,供電公司對事故的發生不具有過錯,不應承擔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供電公司應該對其不作為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從事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屬于特殊侵權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除非從事高度危險作業的一方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否則無論其是否具有過錯,都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可見,供電公司不論是否具有過錯,只要無法證明白先生的死是其故意造成,就應承擔賠償責任。
分 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23條規定,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由此可知,只要供電公司從事的是高度危險的作業,其就應當承擔無過錯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民法通則第123條所規定的“高壓”包括1千伏(KV)及其以上電壓等級的高壓電;1千伏(KV)以下電壓等級為非高壓電。這明確了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的“高壓”的高度危險程度應以1千伏以上為判斷標準。對于1千伏以上的觸電事故,法院審理時應對從事高度危險的作業方適用無過錯責任。本案中,高壓電為1.3萬伏,對于這樣具有高度危險的電力設施,一旦發生觸電事故,受害人便無法自救,供電公司應該對此種潛在的危險隱患具有預見性。雖然其架設高壓線的高度符合國家標準,也采取了與村經濟合作社簽訂電力設施防護協議書的方式,禁止在高壓線下垂釣,但按照無過錯原則的規定,法院不能免除其對白先生家屬的賠償責任。
上述司法解釋第2條規定,因高壓電造成人身損害的案件,由電力設施產權人依照民法通則第123條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但對因高壓電引起的人身損害是由多個原因造成的,按照致害人的行為與產生損害結果之間的原因大小確定各自的責任。致害人的行為是損害后果發生的主要原因,應當承擔主要責任;致害人的行為是損害后果發生的非主要原因,則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中,魚塘的所有人、發包人、轉包人、直接經營者對白先生的死都有過錯,都因承擔責任,而受害人白先生在設有警示標志的地方釣魚,本身也存在過錯。我國民法通則第131條規定,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可見,供電公司對此事的發生,不應承擔主要責任,并且應適當減輕其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供電公司賠償白先生家屬醫療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生活費等共計2.3萬余元,胡先生賠償16萬余元,村民委員會、村經濟合作社、劉先生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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