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執法拍攝視頻讓刪除,警察有權利刪除群眾拍的視頻嗎
警察有權利刪除群眾拍的視頻嗎
看視頻是否違法,或者違反他人權利。
警察可以刪除他人視頻,但是這種權利是相對的不是絕對的,在刪除他人視頻的時候基本是2個情況。
第一:拍攝的視頻違反法律法規。
第二:拍攝的視頻侵犯他人的權利,在沒有經過別人允許、同意情況下公開他人隱私。
這兩種情況下,警察在持有效證件,有關部門允許的情況下,可以強制刪除視頻,如果視頻構成違法,或者給他人帶來損失,拍攝者也會被追究責任。
警察在執法中、被拍到、警察搶手機并且沒有通過她人允許刪除視頻、犯法嗎?
我覺得警察在執法過程當中是不應該被人拍攝的,因為這個涉及到他們的隱私,所以我們也不能拍給他拍視頻。
執法記錄儀錄像能刪嗎
執法記錄儀的視頻是不可以私自刪除的。
執法記錄儀成為現在執法裝備必備,為了避免執法記錄儀錄制的內容被非法篡改及刪除,因此執法記錄儀內的文件刪除會有嚴格的權限管理。
執法記錄儀錄像刪除情況分為兩種:
1.執法記錄儀內存占滿,需要清理空間刪除。
2.錄制對自己不利的內容,需要刪除。
執法記錄儀內的錄像都會被當做證據使用,如果私自刪除是屬于違法行為。
執法記錄儀內存占滿時,可連接電腦(需已經安裝完成執法記錄儀驅動的電腦)或者數據采集工作站(統稱終端),在終端操作執法記錄儀的視頻上傳或者刪除。
擴展資料
安徽要求城管執法全程開啟執法記錄儀
安徽省近日出臺措施規范城管執法,要求城管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應當開啟執法記錄儀等音像設備,不間斷記錄執法過程。
安徽省近日發布《安徽省城市管理執法規范化建設標準(試行)》,要求城管執法人員實施執法時應當嚴格按規定穿著制式服裝,佩戴統一的標志標識,按規定佩戴帽徽、肩章、領花、臂章、胸徽等,不得佩戴與執法身份不符的其他標志標識或飾品。
實施執法時,應當開啟執法記錄儀等音像設備,不間斷記錄執法過程,及時完成存儲執法音像資料,未經批準不得刪改、外傳原始記錄。
參考資料來源:
公安局用的執法記錄儀,一般保存多久錄像,最好有依據,比如在那里看到的,或者有關的規定。
根據《公安機關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工作規定》第十三條? 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的保存期限原則上應當不少于六個月。
對于記錄以下情形的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應當永久保存:
(一)作為行政、刑事案件證據使用的;
(二)當事人或者現場其他人員有阻礙執法、妨害公務行為的;
(三)處置重大突發事件、群體性事件的;
(四)其他重大、疑難、復雜的警情。
擴展資料:
公安機關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要求:
(依據:公安機關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工作規定)
第六條 開展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時,應當對執法過程進行全程不間斷記錄,自到達現場開展執法活動時開始,至執法活動結束時停止;從現場帶回違法犯罪嫌疑人的,應當記錄至將違法犯罪嫌疑人帶入公安機關執法辦案場所辦案區時停止。
第七條 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應當重點攝錄以下內容:
(一)執法現場環境;
(二)違法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被侵害人和證人等現場人員的體貌特征和言行舉止;
(三)重要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可以證明違法犯罪行為的證據;
(四)執法人員現場開具、送達法律文書和對有關人員、財物采取措施情況;
(五)其他應當記錄的重要內容。
第八條 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過程中,因設備故障、損壞,天氣情況惡劣或者電量、存儲空間不足等客觀原因而中止記錄的,重新開始記錄時應當對中斷原因進行語音說明。確實無法繼續記錄的,應當立即向所屬部門負責人報告,并在事后書面說明情況。
管理
第九條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現場執法記錄設備和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管理制度。執法辦案部門應當指定專門人員作為管理員,負責管理設備、資料。
第十條 公安機關執法辦案部門應當對現場執法記錄設備進行統一存放、分類管理。民警應當在開展執法活動前領取現場執法記錄設備,并對電量、存儲空間、日期時間設定等情況進行檢查;發現設備故障、損壞的,應當及時報告管理員。
對現場執法記錄設備應當妥善保管、定期維護。
第十一條 民警應當在當天執法活動結束后,將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導出保存。連續工作、異地執法辦案或者在偏遠、交通不便地區執法辦案,確實無法及時移交資料的,應當在返回單位后二十四小時內移交。
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應當依托警綜平臺建立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管理系統,對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進行集中統一管理和分案分類存儲,并與執法辦案、110接處警等系統關聯共享。
第十三條 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的保存期限原則上應當不少于六個月。
第十四條 對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應當綜合考慮部門職責、崗位性質、工作職權等因素,嚴格限定使用權限。
參考資料來源:
警察執法過程中,在未告知當事人的情況下拍攝視頻記錄整個過程是否可行
據有關人士分析,攝像機偷拍存在諸多弊端。首先從法律角度講,它不符合程序法的規定,其內容在電腦中很容易被編輯改動,也不符合證據的真實、有效性要求,所以路邊偷拍的視頻圖像本身就屬于無效證據,不應被執法機關采納。其次,執法機關負有證據倒舉的義務,但目前執法機關根本無法提供任何可信的證據證明路邊偷拍證據的真實有效性,包括圖像是否真實可靠、圖像是否由具有執法資質的人員通過合法手段取得等等。
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并經國家有關部門認定、檢定合格后,方可用于收集違法行為證據。對于提到的儀器是否經過國家級相關部門認可,是否可以保證記錄真實性及可靠性,交警應當就此對當事人說明。
警察執法圍觀群眾有權拍攝嗎
公安部舉辦全國公安機關規范執法視頻演示培訓會,針對民警在現場執法中遇到問題應當如何規范處置,進行了統一視頻培訓,向全國民警統一視頻演示了執法規范與標準。規范中提出“民警要自覺接受監督,要習慣在‘鏡頭’下執法”“著裝民警可不出示《人民警察證》,但在執法對象要求出示時應當出示”等一系列要求。
同時,規范中還列舉出在特定情況下民警該怎么做、不該怎么做。
規范中提到,除了涉及國家秘密、警務秘密、個人隱私、未成年人保護等不適宜拍攝的情形,在不妨礙執法的情況下,對圍觀群眾拍照、攝像的行為,公安民警不予干涉。
但是,對于涉及上述不適宜拍攝情形的,公安民警應當告知圍觀群眾不要拍照、攝像,必要情況下還要劃定警戒區、拉設警戒帶,圍觀人員應當服從、配合公安民警的現場管理。已經拍攝的圖像、視頻資料,應當主動刪除、銷毀或者上交公安機關,如果擅自傳播造成嚴重后果的,將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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