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近期,有“快手一哥”之稱的直播帶貨主播辛巴被指售賣的燕窩實為糖水一事備受關注,辛有志團隊承認在直播間推廣銷售時存在夸大宣傳,承諾退一賠三。在此次事件中,最早發布視頻吐槽辛巴團隊直播間所售賣燕窩問題的網友朱某遭到網暴一個多月,她稱自己的電話、住址等個人信息泄露,凌晨還曾接到騷擾恐嚇電話。

案例分析:

11月3日,朱某在自己的短視頻賬號上發布了一段視頻吐槽辛巴團隊直播間賣的燕窩。她展示了一罐打開的燕窩,并用勺子舀起,說“這是燕窩嗎?這不都是水嗎?”此外,她在視頻中配字幕稱“辛巴團隊‘時大漂亮’直播間買的燕窩全是糖水,能給個解釋不?”隨后,這段視頻被廣泛轉載傳播,有網友稱自己在辛巴團隊買了這款燕窩,也有這種情況。但也有網友質疑朱琳發布的視頻不實,懷疑她自己把燕窩吃了,剩下糖水拍出來。

11月6日,該款燕窩品牌方廣州融昱有限公司也對此事作出聲明稱,此次發出的產品均為合格正品,已經合規合法通過各個環節的質檢流程,不存在質量問題。對于惡意剪輯視頻、采用誤導性用語歪曲事實并傳播、惡意中傷公司品牌產品的人,公司將用法律維護正當權益與商譽。

隨著“吐槽視頻”播放量的增加,朱琳的“噩夢”開始了——一些網友跑到她的賬號評論、私信,質疑她黑辛巴團隊,甚至對其進行辱罵。她說,部分網友對她的網絡暴力不僅在社交平臺上,她的電話號碼、家庭住址等個人信息也被泄露了,“我的電話都被打爆了,凌晨一兩點還有人打電話騷擾,還有人打電話、發短信威脅、恐嚇我。這導致我特別焦慮,我擔心自己也擔心家人,躲在家里不敢出門。”

法律延伸:

網絡暴力確實可怕。朱女士在遭到網絡暴力事發后,暫停了工作,不敢出門,除了生活工作受影響,身心也都受到了影響。

一、網絡暴力

網絡暴力是指用言語、圖片、視頻等形式在網絡上對他人進行人身攻擊,屬于網民在網絡上的暴力行為,是社會暴力在網絡上的延伸。

其危害嚴重、影響惡劣,能對當事人造成名譽損害、精神損害,而且它已經打破了道德底線,往往也伴隨著侵權行為和違法犯罪行為。

針對他人個人隱私編造不實言論、捏造事實、公然侮辱辱罵、進行恐嚇的,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或將面臨拘留或罰款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網絡暴力的表現形式通常有:

(一)網民對未經證實或已經證實的網絡事件,在網上發表具有傷害性、侮辱性和煽動性的失實言論,造成當事人名譽損害;

(二)在網上公開當事人現實生活中的個人隱私,侵犯其隱私權;

(三)對當事人及其親友的正常生活進行行動和言論侵擾,致使其人身權利受損等等。

其中第(二)項中,公開當事人現實生活中的個人隱私的,侵犯其隱私權。

二、侵犯隱私權

對于朱女士的個人信息被泄露、遭受網絡暴力的情況,相關人員應該承擔什么法律責任呢?未經他人同意對他人個人信息進行傳播、公開的行為,在民法上構成對于他人隱私權的侵權,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此處對于侵權責任的承擔,包括道歉、精神損害賠償等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條第一款規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所謂隱私權,是指公民保持其私生活中的秘密不為他人知悉的權利。但任何人的個人隱私都必須限定在合法、合乎道德和合乎社會需求的范圍內,對于任何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他人都有權揭露和干預。

同時,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并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侵犯他人隱私權,可以按照《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的規定,要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 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賠償損失;

(七)賠禮道歉;

(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朱某表示,目前她打算針對自己被網暴的情況咨詢一下律師該如何進行維權。

三、網絡暴力維權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一) 書證原件或者與書證原件核對無誤的復印件、照片、副本、節錄本;  

(二) 物證原物或者與物證原物核對無誤的復制件、照片、錄像資料等;  

(三) 有其他證據佐證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復制件; 

(四) 一方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對物證或者現場的勘驗筆錄。

所以,有合法來源的錄像、照片是可以在法庭上作為有效證據的,當然,有合法來源的電話清單是可以作為輔助證據的。朱女士可以搜集證據,向法院起訴,要求網絡暴力侵權者承擔民事侵權責任。

同時,被他人侵犯隱私權、騷擾、恐嚇,朱女士也可以報警,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處罰。  

總結:

法治社會絕不允許“網絡暴力”。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即將實施的民法典都對保護公民個人隱私、信息安全作了明確規定。中共中央近日印發的《法治社會建設實施綱要(2023-2025年)》也強調“網絡空間不是法外之地。

推動社會治理從現實社會向網絡空間覆蓋”“保障公民依法安全用網”。為此,打造清朗網絡空間,不僅需要監管部門的依法履職,也需要我們每個人依法上網、文明上網,客觀表達、理性討論,共同營造風清氣正的網絡環境。

本文由聽律法律咨詢原創,歡迎關注,帶你一起長知識!

想了解更多法律知識,快來關注微信公眾號【律聊法律咨詢】或小程序搜索【聽律法律咨詢】,更多律師免費回答。

 文章不錯,點個在看吧!

文章轉載自微信公眾號聽律法律服務